【海關總署】關于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有關事項的公告
日期:2022-12-14
關于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52號發布了《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國發37號文”)及相關規定,現就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對《目錄(2022年版)》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下同),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前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發37號文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主管部門按照《目錄(2022年版)》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中,外商投資項目適用的產業政策條目代碼、項目性質種類分別為:
(一)“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下簡稱“全國目錄”)所列條目的代碼由“AB”和3位數字組成。例如,某外商投資項目適用“全國目錄”第1條有關要求,則其適用產業政策條目及代碼為“木本食用油料、調料和工業原料的種植、開發、生產(AB001)”。
(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下簡稱“中西部地區目錄”)所列條目的代碼由“HA”和4位數字組成。例如,某外商投資項目適用“中西部地區目錄”山西省第10條有關要求,則其適用產業政策條目及代碼為“焦炭副產品綜合利用(HA1410)”。
(三)外商投資項目適用“全國目錄”所列條目的,“項目性質”為“外商投資”或“外資項目內資商品”;適用“中西部地區目錄”所列條目的,“項目性質”為“外資中西部優勢產業”或“外資項目內資商品”。
三、對于2023年1月1日以前(不含當日,下同)審批、核準或備案(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完成備案的日期為準,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目錄(2022年版)》范圍的,有關項目單位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的,可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2020年版)》)范圍的,如項目單位取得主管部門2024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項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可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四、對不屬于《目錄(2020年版)》范圍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但屬于《目錄(2022年版)》范圍的,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前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參照本公告第一條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所征稅款不予退還。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2月5日
信息來源:海關發布